(共十節,合計七十五條,多屬治理國家應需注意的事項。)
世界上種種的罪惡,以邪淫最為惡劣。何況身居要職,所作所為對民眾的影響非同尋常。身為君王的輔佐,應當經常向上進獻良言。作為人民的父母官,必須重視社會風氣的教化。我謹把自己粗淺的見解呈獻給您,希望能身體力行,充實完善。
翼贊皇猷第一
1。要盡力促使君王保持心地清淨,減少慾念。
2。常向君王講解行善得福、淫逸招禍的道理。
3。不向君王進獻淫書。
4。不向君王進獻美女。
5。常勸告君王應少置妃嬪。
6。請求君王在國內下令禁止編寫各種淫書。
7。限制戲班演出及教習活動,以減少情愛風氣的傳播。
8。印刷發行儒、釋、道三教的經典書籍。
(以上八條,初成就君王的德行,次盡為臣的職責,次為宮中婦女謀福,次將恩德普施天下萬民。)
【注】翼贊皇猷,指輔佐君王。翼贊,輔佐。皇猷,帝王治國的功業。
鼓勵風俗第二
1。增編節婦、義夫的傳記。
2。向義夫、節婦頒贈匾額,以表彰其善行,但不得置辦酒席慶祝。
3。印刷發行善書。
4。嚴格執行在服喪期間禁止娶妻生子的律令。
5。禁止養置妓女、優伶。
6。禁止編寫淫穢書籍。
7。禁止出售描寫男女情愛的小說。
8。禁止繪製春宮圖。
9。禁止製造泥塑美人。
10。禁止買賣淫藥及淫樂用具。
11。禁止賭博。
12。禁止販賣男女。
13。禁止鼓樂迎神遊街的賽會活動。
14。男女無故不得進入尼姑的寺院。
15。婦女不得艷裝出遊。
16。妾不穿絲綢衣服。
17。婢女不用油脂潤發。
18。賣酒徵稅。
(以上十八條,初崇尚禮教,次禁止淫靡風氣,次崇尚節儉。)
【注】鼓勵風俗,指任職期間大力提倡和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約束軍士第三
1。嚴禁姦淫搶劫。
2。不許混入出家尼眾的寺院。
(以上二條,初為普通禁令,次為特別禁令。)
不輕准呈狀第四
1。使夫婦離異。
2。牽連到尼姑、寡婦。
3。男女姦情查無實據。
4。涉案者年齡尚小。
(以上四條,初意存忠厚,次諒情寬免。)
【注】輕準,輕易批准。呈狀,即訴狀。
勿逮婦人第五
1。未犯大逆之罪。
2。犯罪日期在天下大赦之前。
3。有丈夫、兒子可以代受罪責。
4。正要出嫁的女子。
5。剛結婚的新婦。
6。臨產的孕婦。
7。自己要因事遠行,無法參與對案情的後期審理。
8。自己在醉中或在動怒。
(以上八條,初就事而論,次體諒人情,後審視自身以免誤斷。)
勿輕逮婦人第六
1。良辰吉日,節慶之時。
2。酷暑嚴寒之時。
3。事情尚可推遲。
4。路途遙遠,需隔日才能到達。
5。可以調解。
6。有權勢者提起的訴訟。
7。當事人一時衝動,未經三思。
8。出家尼姑。
9。多年守寡。
10。良家婦女。
11。懷孕婦女。
12。剛遭受火災、被盜等不幸。
(以上十二條,初考慮時節,次考慮路途,次考查案件本身,次考慮涉案人的實際情況。)
謹防物議第七
1。不以進獻美女、幼童的手段結交權貴。
2。不縱容幕僚及自己的子弟、親戚、僕人、隨從等遊逛妓院。
3。不在任職的地方納妾聯姻。
4。不賞花玩月。
5。不接受助淫的藥品。
6。不接受舞女、歌童。
7。不參加有優伶、妓女陪酒的宴席。
(以上七條,初恐有損名節,次恐有損威望。)
【注】物議,眾人的非議。
用刑仁術第八
1。學府中的儒生犯法,應由教官責罰。
2。僧人、道士犯法,要先換下僧衣、道袍再施刑。
3。婦女因罪而受杖刑時,應穿著衣服受刑。
4。重罪女犯應單獨關押,不與男犯相混。
(以上四條,初體現貴賤差異,次體現男女有別。)
【注】用刑仁術,指用刑時也要注意遵守仁愛的原則。
毋置妾第九
1。已經有了兒子。
2。年紀老邁。
3。已有很多姬妾。
4。造過邪淫的罪業。
5。家中妻子凶悍。
6。家中有俊秀的男僕。
7。想盡辦法生子卻無效。
8。自己地位顯赫,妻子卻仍在故鄉。
(以上八條,初就理而論,次考慮自身實際狀況,次體察妻子的感受。以下各條也同時適用於讀書人和普通百姓。)
不敢作妾第十
1。與自己同姓的女子。
2。讀書人家的女兒。
3。尼姑或寡婦的女兒。
4。祖父、父親的婢女。
(以上四條,初為外人,次言家中。)
【注】不敢作妾,指不敢娶為妾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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